[{"data":1,"prerenderedAt":61},["ShallowReactive",2],{"q-105170-arch_law-13":3},{"question":4,"neighbors":26,"sameNumber":45,"prev":34,"next":37},{"id":5,"classKey":6,"session":7,"year":8,"subject":9,"number":10,"groupStem":11,"ownStem":12,"stem":12,"options":13,"answer":18,"answerKind":20,"answerS":11,"answerNote":11,"images":21,"explanation":22,"withheld":11,"deepChars":23,"freq":24,"indexable":25},"arch-105170-801-0101-013","architect","105170",105,"營建法規與實務",13,null,"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設計」之規定，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者，其面積最大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之多少%？",{"A":14,"B":15,"C":16,"D":17},"5","10","12.5","15",[19],"B","single",[],"本題考點：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計算時，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的比例上限，以及它與陽臺不計入比例、陽臺加梯廳合計上限、無共同梯廳住宅陽臺放寬比例之間的區分。\n【正解理由】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把這段拆成三個要件：一是主體要件，限於「每層共同使用」的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單一住戶專用的玄關或走道不在其內；二是形狀要件，梯廳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太淺的空間不算梯廳；三是數量要件，只有「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的部分可以不計入，超過的部分仍要算進該層樓地板面積。題目問的是第三個要件的上限，也就是該層樓地板面積的 10%。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 對共同使用梯廳所定的不計入上限是該層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十，不是百分之五；以 5% 作答，等於把條文允許不計入的梯廳面積縮小了一半，比例與條文不符，改成「百分之十」才對。\n(B) 符合題目所問。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相符。要留意的是，同一段對每層陽臺也定了百分之十的不計入上限，兩者比例相同，但各自計算、各有各的分母歸屬，不是共用一個百分之十。\n(C) 不符合題目所問。百分之十二點五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裡確實出現，但它屬於另一種情形：「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它的主體是「沒有共同梯廳的住宅」、對象是「陽臺」，與本題問的「共同使用梯廳」主體與對象都不同，不能拿來當梯廳的上限。\n(D) 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 但書的百分之十五，是「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的合計上限：兩者加總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的部分，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它管的是陽臺加梯廳的總量，不是梯廳單獨的上限；梯廳單獨可不計入的上限仍是百分之十。\n【記憶點】梯廳 10%、陽臺 10%、兩者合計不超過 15%；沒有共同梯廳的住宅，陽臺放寬為 12.5% 或 8 m² 以內。",843,1,true,[27,30,33,36,39,42],{"number":28,"session":7,"stem":29},10,"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之商場大樓，其中第 2 層設有二個單元之電…",{"number":31,"session":7,"stem":32},11,"學校建築臨接道路應留設法定騎樓之道路時，教室至少應自建築線退縮多少距離？",{"number":34,"session":7,"stem":35},12,"某中學校區內有 4 幢建築物，其防空避難室附建標準為何？",{"number":37,"session":7,"stem":38},14,"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某住宅區基地臨接 10 公尺道路，基地內某 A…",{"number":40,"session":7,"stem":41},15,"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設計」第 164 條之 1 之規定，20 層…",{"number":43,"session":7,"stem":44},16,"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46,49,52,55,58],{"number":10,"session":47,"stem":48},"114180","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再依建築物部分使…",{"number":10,"session":50,"stem":51},"113190","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number":10,"session":53,"stem":54},"112190","下列何者不是建築技術規則所稱的特定建築物？",{"number":10,"session":56,"stem":57},"111180","依建築法規定之主管建築機關，在臺北市轄區內為臺北市政府，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為經內…",{"number":10,"session":59,"stem":60},"110180","依建築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突出建築線？",179186321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