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1},["ShallowReactive",2],{"q-105170-arch_law-21":3},{"question":4,"neighbors":26,"sameNumber":45,"prev":34,"next":37},{"id":5,"classKey":6,"session":7,"year":8,"subject":9,"number":10,"groupStem":11,"ownStem":12,"stem":12,"options":13,"answer":18,"answerKind":20,"answerS":11,"answerNote":11,"images":21,"explanation":22,"withheld":11,"deepChars":23,"freq":24,"indexable":25},"arch-105170-801-0101-021","architect","105170",105,"營建法規與實務",21,null,"建築法中所定義之「改建」、「修建」，以及都市更新條例處理都市更新時所稱之「重建」、「整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4,"B":15,"C":16,"D":17},"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樓地板、屋架等，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即稱為重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稱為修建","建築物之改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修建應請領雜項執照","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19],"D","single",[],"本題考點：建築法上「建造」行為中改建與修建的定義（《建築法》第 9 條）、建築執照的種類（同法第 28 條），以及都市更新條例對重建、整建、維護三種處理方式的定義（《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n【正解理由】《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將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重建、整建、維護三種，其中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選項 (D) 與條文文字完全一致，敘述正確。其餘三個選項分別把修建的定義套到重建、把改建的定義套到修建、把修建該請領的執照種類寫錯，都不成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基礎、樑柱、樓地板、屋架等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是《建築法》第 9 條對「修建」的定義（完整要件是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不是重建。都市更新的重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是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建築法上相近的概念則是《建築法》第 9 條的新建（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選項把名稱與定義錯配。\n(B) 錯誤。「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是《建築法》第 9 條對「改建」的定義，不是修建。修建的重點是主要構件「過半之修理或變更」，改建的重點是「一部分拆除後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且不增高、不擴大面積；若有增加面積或高度，則屬增建。\n(C) 錯誤。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都應請領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是給同法第 7 條所列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用的。改建請領建造執照這一半正確，但修建也應請領建造執照，不是雜項執照。\n(D) 正確。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對整建的定義一致：對象是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手段是改建、修建或充實設備，並同時改進區內公共設施。\n【記憶點】修建看「過半修理變更」、改建看「局部拆除原地改造」，兩者都要建造執照；都更的整建就是更新地區內的改建、修建加充實設備。",739,1,true,[27,30,33,36,39,42],{"number":28,"session":7,"stem":29},18,"建築法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number":31,"session":7,"stem":32},19,"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下列何者不屬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區？",{"number":34,"session":7,"stem":35},20,"總樓地板面積 400 平方公尺之下列用途建築物，何者不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的建築…",{"number":37,"session":7,"stem":38},22,"依建築法第 13 條之規定，建築物中部分專業工程之設計與監造，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number":40,"session":7,"stem":41},23,"依建築法第 39 條規定之敘述，依照核定工程圖樣施工是下列何者的責任？",{"number":43,"session":7,"stem":44},24,"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應於多久時限內開工？",[46,49,52,55,58],{"number":10,"session":47,"stem":48},"114180","建築技術規則所稱建築物高度，指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部分項目得…",{"number":10,"session":50,"stem":51},"113190","依建築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得予獎勵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number":10,"session":53,"stem":54},"112190","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有關建築面積之計算，部分構造得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不…",{"number":10,"session":56,"stem":57},"111180","在現行建築法管理體制下，未領有建造執照即擅自建造與已領有建造執照未按圖施工之間的差異…",{"number":10,"session":59,"stem":60},"110180","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地下建築物供地下通道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至多應按每多少平方公尺以…",179186321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