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1},["ShallowReactive",2],{"q-105170-arch_law-41":3},{"question":4,"neighbors":26,"sameNumber":45,"prev":34,"next":37},{"id":5,"classKey":6,"session":7,"year":8,"subject":9,"number":10,"groupStem":11,"ownStem":12,"stem":12,"options":13,"answer":18,"answerKind":20,"answerS":11,"answerNote":11,"images":21,"explanation":22,"withheld":11,"deepChars":23,"freq":24,"indexable":25},"arch-105170-801-0101-041","architect","105170",105,"營建法規與實務",41,null,"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之規定，相關處罰之敘述何者錯誤？",{"A":14,"B":15,"C":16,"D":17},"該管縣（市）政府必須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即可辦理免拆除其地上物繼續使用","經首次處罰後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強制拆除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可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19],"A","single",[],"本題考點：區域計畫法對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的處罰體系，包括罰鍰、限期改正、按次處罰與行政強制手段、費用負擔，以及罰鍰逾期不繳的強制執行。\n【正解理由】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與各種使用地編定，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經核定公告後，自公告之日起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土地使用管制。違反這套管制使用土地者，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條文的結構是「罰鍰」加上「限期改正」兩條腿並行：罰鍰是對已發生違規行為的制裁，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恢復原狀則是要排除仍然存在的違規狀態。繳納罰鍰不會讓違規使用變成合法，條文也沒有任何「處罰鍰即可免拆除繼續使用」的設計；不遵從限期改正者，《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2 項還接著規定按次處罰與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等手段。選項 (A) 把罰鍰說成換取繼續使用的代價，與《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2 項的處罰結構相反，是錯誤敘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為本題答案。前半段「該管縣（市）政府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與《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的處罰機關及罰鍰額度相符，條文用語為「處」而非「得處」，罰鍰本身確屬應科處者；錯在後半段「即可辦理免拆除其地上物繼續使用」。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在罰鍰之外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屆期不遵從者依同法第 21 條第 2 項可按次處罰並強制拆除。要讓土地使用合法化，正確途徑是依土地使用管制體系申請變更編定或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0 條），而不是繳罰鍰了事。\n(B) 正確。《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與選項敘述一致。注意前提是「經限期改正而不遵從」，按次處罰不是首次違規就當然適用。\n(C) 正確。《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2 項明定前述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等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與選項一致。負擔費用的主體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三者，不是由政府吸收。\n(D) 正確。《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與選項一致；罰鍰的強制執行並不需要主管機關另行訴訟取得判決。\n【記憶點】違規使用非都市土地：罰鍰是制裁、恢復原狀是義務，「罰了不等於合法」，不改正就按次罰、斷水斷電、強制拆除，費用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1030,1,true,[27,30,33,36,39,42],{"number":28,"session":7,"stem":29},38,"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number":31,"session":7,"stem":32},39,"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經審議通過者依規定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多應於幾…",{"number":34,"session":7,"stem":35},40,"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number":37,"session":7,"stem":38},42,"下列何者不屬於建築法所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number":40,"session":7,"stem":41},43,"非都市土地各使用地別的建蔽率及容積率擬定之敘述何者錯誤？",{"number":43,"session":7,"stem":44},44,"申請非都市土地開發，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何者錯誤？",[46,49,52,55,58],{"number":10,"session":47,"stem":48},"114180","下列何者非屬都市計畫法所規定的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項目？",{"number":10,"session":50,"stem":51},"113190","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更新計畫應表明之事項？",{"number":10,"session":53,"stem":54},"112190","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number":10,"session":56,"stem":57},"111180","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工廠類建築物之裝卸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number":10,"session":59,"stem":60},"110180","有關都市計畫法用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79186321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