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1},["ShallowReactive",2],{"q-107180-arch_law-13":3},{"question":4,"neighbors":26,"sameNumber":45,"prev":34,"next":37},{"id":5,"classKey":6,"session":7,"year":8,"subject":9,"number":10,"groupStem":11,"ownStem":12,"stem":12,"options":13,"answer":18,"answerKind":20,"answerS":11,"answerNote":11,"images":21,"explanation":22,"withheld":11,"deepChars":23,"freq":24,"indexable":25},"arch-107180-801-0101-013","architect","107180",107,"營建法規與實務",13,null,"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老舊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擔任召集人？",{"A":14,"B":15,"C":16,"D":17},"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占比例最高者為召集人","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召集人","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19],"A","single",[],"本題考點：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產生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特別是「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的補位規則，以及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的補充順位（同條例第 25 條第 4 項）。\n【正解理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先規定通常情形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擔任召集人；接著規定「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題幹的老舊公寓大廈既無管理負責人也無管理委員會，正好落在這個要件，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擔任。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大廈，也同樣要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符合題意。要件拆開是：①沒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②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③推出「一人」為召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題幹情境三者俱合。\n(B) 不符題意。條文沒有依區分所有權比例高低決定召集人的規定；比例在本條例中用於會議請求、出席與表決等計算，例如臨時會議的請求門檻同時看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但不是用來「指定」召集人。改成「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才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n(C) 不符題意。起造人擔任召集人是新建公寓大廈的特別規定：區分所有權登記達一定門檻時，起造人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成立前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3 項）。老舊公寓大廈不在此情境，召集人仍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第 55 條第 1 項）。\n(D) 不符題意。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是「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的後補機制，而且是由各區分所有權人申請指定，或主管機關視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4 項）。它是第二順位，不是題幹所問的原則性規定；先互推，推不出來才走指定。\n【記憶點】沒有管委會的老公寓：先「互推一人」，推不出來才「申請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召集只適用新建案成立管理組織的階段。",837,1,true,[27,30,33,36,39,42],{"number":28,"session":7,"stem":29},10,"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有關選擇性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number":31,"session":7,"stem":32},11,"起造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規定，專有部分之陽台…",{"number":34,"session":7,"stem":35},12,"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number":37,"session":7,"stem":38},1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係按何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number":40,"session":7,"stem":41},1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規定，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時完成規約草約？",{"number":43,"session":7,"stem":44},16,"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下列何項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46,49,52,55,58],{"number":10,"session":47,"stem":48},"114180","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再依建築物部分使…",{"number":10,"session":50,"stem":51},"113190","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number":10,"session":53,"stem":54},"112190","下列何者不是建築技術規則所稱的特定建築物？",{"number":10,"session":56,"stem":57},"111180","依建築法規定之主管建築機關，在臺北市轄區內為臺北市政府，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為經內…",{"number":10,"session":59,"stem":60},"110180","依建築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突出建築線？",1791863208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