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5 題 ·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不屬建築法所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1. A殯儀館
  2. B寺廟
  3. C5 層樓集合住宅正解 ✓
  4. D俱樂部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5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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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認定。《建築法》第 5 條只給概括定義,實際落到哪些用途,要對照《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逐項列舉的項目;本題四個選項中,三個是列舉項目內的用途,一個是未達列舉門檻的集合住宅。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5 條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定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這是概括描述,判斷個別建築物時要看列舉範圍。對照列舉項目:殯儀館列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 19 點,寺廟列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 10 點,俱樂部列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 2 點,三者用途本身即落入範圍,條文文字沒有附加樓層或面積條件。集合住宅則不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 20 點列入的是「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以樓層數作為門檻;題目的 5 層樓集合住宅未達六層,不落入此項,因此不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題目問「不屬」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殯儀館:敘述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正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 19 點明列「殯儀館、納骨堂(塔)」,屬於用途型列舉,只要是殯儀館用途即落入範圍,不看樓層。它屬供公眾使用,所以不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2. (B)

    寺廟:敘述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正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 10 點將「寺廟、教堂(會)、宗祠(祠堂)」並列,供不特定信眾聚會參拜,正是《建築法》第 5 條所稱供公眾使用的典型。考生常把它與無障礙「公共建築物」混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的 E 類要求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寺廟才納入,但那是另一套範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 10 點列舉的寺廟並未附帶面積條件。

  3. (C)

    5 層樓集合住宅:本選項是正解。集合住宅屬「居住」用途,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 20 點只把「六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列入範圍,屬於以層數設門檻的列舉。5 層未達六層,不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要讓本選項變成「屬於」,需改成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也不能因為它住了很多戶就跨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的「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去推論:那是無障礙「公共建築物」的適用範圍,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是兩套不同的範圍。

  4. (D)

    俱樂部:敘述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正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 2 點把俱樂部與舞廳(場)、歌廳、夜總會等娛樂場所並列,屬《建築法》第 5 條所稱「娛樂」用途,同樣是用途型列舉,不看層數。

記憶點

殯儀館、寺廟、俱樂部看用途就算供公眾使用;集合住宅要看層數,六層以上才算,5 層不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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