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目前國內非法露營區到處林立,影響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及公共安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得容許作露營野餐設施,故可設置露營區
- B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得容許作露營野餐設施,故可設置露營區
- C非都市土地之丙種建築用地、戶外遊憩設施用地得容許作露營野餐設施,故可設置露營區正解 ✓
- D非都市土地之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得容許作露營野餐設施,故可設置露營區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5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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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具體是露營野餐設施被列在哪些使用地之下;要能分辨丙種建築用地的「遊憩設施」與「戶外遊憩設施」兩個項目,並知道遊憩用地的戶外遊憩設施是「同丙種建築用地」。
正解理由
先看使用地的種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 條,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遊憩等使用地,每一種使用地各有自己的容許使用項目。再看容許使用項目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丙種建築用地之下列有「戶外遊憩設施」一項,並逐目列出公園、綜合運動場、露營野餐設施、動物園、登山設施等,露營野餐設施明列其中;依同規則附表一,遊憩用地之下的「戶外遊憩設施」註明「同丙種建築用地」,也就是遊憩用地的戶外遊憩設施沿用丙種建築用地那一串細目,露營野餐設施同樣在內。
選項 (C) 所稱「戶外遊憩設施用地」並不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 條列舉的使用地名稱,它指向的是遊憩用地下的「戶外遊憩設施」這個容許項目;就這兩種土地而言,露營野餐設施都有表列依據,敘述與表列內容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遊憩用地這一半成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遊憩用地的戶外遊憩設施同丙種建築用地,含露營野餐設施。錯在甲種建築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丙種建築用地凡與甲種建築用地相同的項目,表上一律寫「同甲種建築用地」(如住宅、宗教建築、農作產銷設施),而「戶外遊憩設施」卻是自行逐目列出細目,沒有寫「同甲種建築用地」,顯示露營野餐設施屬於丙種建築用地這一側的容許項目,不能據以推稱甲種建築用地也得容許。要讓敘述成立,須把「甲種建築用地」改為「丙種建築用地」。
- (B)
錯誤。不符之處有兩個:其一,甲種建築用地的問題同 (A),露營野餐設施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是列在丙種建築用地的「戶外遊憩設施」之下,而非以甲種建築用地為準的項目;其二,林業用地是以林業經營、森林保育為編定性質的使用地,依題目所給條件與所列表文,看不到林業用地之下列有露營野餐設施這一細目,不能據此主張林業用地「得容許」。兩種土地都要換掉,改成丙種建築用地與遊憩用地,敘述才會成立。
- (C)
正確。丙種建築用地的「戶外遊憩設施」明列露營野餐設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遊憩用地的戶外遊憩設施同丙種建築用地(同規則附表一),所以兩者都有表列依據,與官方答案一致。
- (D)
錯誤。前半段正確:丙種建築用地得容許露營野餐設施,依據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錯在後半段的林業用地:與 (B) 相同,露營野餐設施在表上是掛在丙種建築用地與遊憩用地的戶外遊憩設施之下,林業用地並無同樣逐目列出的依據,不能把它和丙種建築用地並列為「得容許」。把「林業用地」改為「遊憩用地」,就與 (C) 相同而成立。
記憶點
露營野餐設施跟著「戶外遊憩設施」走:丙種建築用地逐目列出,遊憩用地寫「同丙種建築用地」——所以是「丙建+遊憩」,不是甲建,也不是林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