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1},["ShallowReactive",2],{"q-109180-arch_law-47":3},{"question":4,"neighbors":26,"sameNumber":45,"prev":34,"next":37},{"id":5,"classKey":6,"session":7,"year":8,"subject":9,"number":10,"groupStem":11,"ownStem":12,"stem":12,"options":13,"answer":18,"answerKind":20,"answerS":11,"answerNote":11,"images":21,"explanation":22,"withheld":11,"deepChars":23,"freq":24,"indexable":25},"arch-109180-801-0101-047","architect","109180",109,"營建法規與實務",47,null,"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都市計畫地區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14,"B":15,"C":16,"D":17},"建築基地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才須檢討設置","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容量，不得低於申請基地面積乘以 0.045（立方公尺\u002F平方公尺）","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與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系統合併設計","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設置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或筏基內",[19],"A","single",[],"本題考點：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的規定，包括「原則應設、例外免設」的適用結構、基地面積的排除門檻、設置位置、與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合併設計，以及最低貯集容量；題目問的是錯誤敘述。\n【正解理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 第 1 項把適用對象定為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原則上都要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再列出四種排除情形：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者、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以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換句話說，面積的分界是「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基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又不屬於其他排除情形的案子就要設置。選項 (A) 把分界寫成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才須」檢討，等於把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未達 1000 平方公尺的基地整段排除在外，與條文不符，是本題要找的錯誤敘述；(B) 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 第 3 項、(C) 與 (D) 與同編第 4 條之 3 第 1 項的文字一致。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不符之處有兩層。第一是數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 第 1 項的面積排除門檻是「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不是 1000 平方公尺。第二是規範結構：選項用「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才須檢討」的寫法，把基地面積當成啟動設置義務的唯一要件；但條文的寫法是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應」設置，面積只是四種排除情形之一，另外三種（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即使面積較大也可免設。改成正確的敘述是：「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除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外，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 第 2 項，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是另一層的優先適用規定，不會讓 (A) 所寫的一般門檻變成正確。\n(B)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 第 3 項規定雨水貯集設計容量的下限：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計算，與選項一致。這裡有兩個要件要同時成立：「新建」且「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乘數的基準是「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不是建築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乘出來的單位是立方公尺。若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則改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後，再乘以零點零四五計算——兩種情形係數相同，差在乘的面積。\n(C)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 第 1 項在設置方式中明定，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依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選項所稱「建築物雨水貯留系統」與條文的「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指同一制度。要留意條文用的是「得」：合併設計是允許的選擇，不是強制；三套系統各自的設置義務與檢討標準仍分別存在。\n(D)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 第 1 項列出的設置位置是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以水池或儲水槽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選項列出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筏基三處，都在條文範圍內；少列「地下層」不影響正確性，因為選項並未寫「僅限」。若改寫成「僅得設置於法定空地」，或把設置位置寫成條文沒有列的地方，才會變成錯誤敘述。\n【記憶點】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是「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改建原則要設、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容量乘零點零四五」，分界是三百而不是 1000。",1377,1,true,[27,30,33,36,39,42],{"number":28,"session":7,"stem":29},44,"下列何者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無須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number":31,"session":7,"stem":32},45,"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但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下部…",{"number":34,"session":7,"stem":35},46,"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安全措施之規定，挖土深度在多少公尺以上者，除地質良好無安全之慮者外…",{"number":37,"session":7,"stem":38},48,"依建築技術規則工廠類建築物之規定，如需設置裝卸位者，其寬度、長度各不得小於多少公尺？",{"number":40,"session":7,"stem":41},49,"依建築技術規則工廠類建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number":43,"session":7,"stem":44},50,"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者出入口之防火設備應同時具有防火時效、阻熱性及遮煙性能？",[46,49,52,55,58],{"number":10,"session":47,"stem":48},"114180","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為鼓勵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多久？",{"number":10,"session":50,"stem":51},"113190","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關權利變換之敘述，何者錯誤？",{"number":10,"session":53,"stem":54},"112190","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number":10,"session":56,"stem":57},"111180","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number":10,"session":59,"stem":60},"110180","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791863205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