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1},["ShallowReactive",2],{"q-110180-arch_law-13":3},{"question":4,"neighbors":26,"sameNumber":45,"prev":34,"next":37},{"id":5,"classKey":6,"session":7,"year":8,"subject":9,"number":10,"groupStem":11,"ownStem":12,"stem":12,"options":13,"answer":18,"answerKind":20,"answerS":11,"answerNote":11,"images":21,"explanation":22,"withheld":11,"deepChars":23,"freq":24,"indexable":25},"arch-110180-801-0101-013","architect","110180",110,"營建法規與實務",13,null,"依建築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突出建築線？",{"A":14,"B":15,"C":16,"D":17},"公有建築物","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無礙交通之陽台","無礙交通之露臺",[19],"B","single",[],"本題考點：建築物與建築線的關係——原則上建築物不得突出建築線，例外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突出；本題要辨認建築法明文列出的例外對象。\n【正解理由】依《建築法》第 51 條，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可見得許可突出的要件有三層：第一是對象必須屬於條文列舉的兩類（紀念性，或公益上、短期內有需要）；第二是「無礙交通」；第三是程序上須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再把這兩類具體化，列出紀念碑、紀念塔等紀念性建築物，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等公益上有必要之建築物，牌樓、裝飾塔、施工架、棧橋等短期內有需要而無礙交通之臨時性建築物，以及地面下建築物、高架道路橋面下建築物、供公共通行上有必要之架空走廊等。選項(B)的文字與《建築法》第 51 條但書的第二類逐字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不符合。「公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6 條是以權屬為準的分類（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它回答的是「誰擁有、誰起造」，不是「能不能突出建築線」。《建築法》第 51 條的例外是看用途性質（紀念性、公益或短期需要）加上無礙交通，並未因為建築物屬於公有就放寬；公有建築物仍須依同法第 24 條請領建築執照，一樣受建築線管制。若要成為可許可突出的對象，必須改為「紀念性建築物」或「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n(B) 符合。這是《建築法》第 51 條但書明定的例外類型之一，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以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及牌樓、施工架、棧橋等例示其範圍；再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即得突出建築線。\n(C) 不符合。陽台是建築物本身的一部分，不是一棟可獨立判斷用途的「紀念性」或「公益上、短期內有需要」之建築物；《建築法》第 51 條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的列舉都沒有陽台。單有「無礙交通」只滿足三層要件中的一層，缺少「對象屬於列舉類型」這個前提，所以仍回到「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的原則。\n(D) 不符合。理由與(C)相同：露臺屬建築物的構成部分，不在《建築法》第 51 條但書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的列舉之內；「無礙交通」只是附加要件，不能單獨成為許可突出的依據。考生容易被「無礙交通」的字樣吸引而誤選，要記得這個要件必須搭配正確的對象類型才有意義。\n【記憶點】可突出建築線＝「紀念性」或「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的建築物，再加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公有、陽台、露臺都不是例外對象。",806,1,true,[27,30,33,36,39,42],{"number":28,"session":7,"stem":29},10,"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項非屬於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時，應檢附之文件？",{"number":31,"session":7,"stem":32},11,"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得免申請雜項執照？",{"number":34,"session":7,"stem":35},12,"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number":37,"session":7,"stem":38},14,"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項目？",{"number":40,"session":7,"stem":41},15,"依建築法規定，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屬…",{"number":43,"session":7,"stem":44},16,"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下列何者之技師或建築師？",[46,49,52,55,58],{"number":10,"session":47,"stem":48},"114180","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再依建築物部分使…",{"number":10,"session":50,"stem":51},"113190","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number":10,"session":53,"stem":54},"112190","下列何者不是建築技術規則所稱的特定建築物？",{"number":10,"session":56,"stem":57},"111180","依建築法規定之主管建築機關，在臺北市轄區內為臺北市政府，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為經內…",{"number":10,"session":59,"stem":60},"109180","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申請重建時，下列何者不是應檢附文件…",1791863203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