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1},["ShallowReactive",2],{"q-113190-arch_structure-9":3},{"question":4,"neighbors":26,"sameNumber":45,"prev":34,"next":37},{"id":5,"classKey":6,"session":7,"year":8,"subject":9,"number":10,"groupStem":11,"ownStem":12,"stem":12,"options":13,"answer":18,"answerKind":20,"answerS":11,"answerNote":11,"images":21,"explanation":22,"withheld":11,"deepChars":23,"freq":24,"indexable":25},"arch-113190-801-0102-009","architect","113190",113,"建築結構",9,null,"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下列有關地震加速度反應譜之敘述何者正確？",{"A":14,"B":15,"C":16,"D":17},"耐震設計規範中的加速度反應譜目的是用來規範建築物的形狀","設計加速度反應譜對應至 475 年回歸期之地震","目前加速度反應譜中，工址分成強、中、弱三個分區","針對加速度反應譜「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亦有詳細規定",[19],"B","single",[],"本題考點：「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中設計加速度反應譜的意義——它對應哪一個等級的設計地震、譜值由哪些工址參數決定，以及「建築技術規則」與耐震設計規範之間的分工。\n【正解理由】《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8.3 節將耐震能力檢核所用的地震明定為「工址 475 年回歸期之設計地震」，並以 0.4SDS×g 定義其等效地表加速度峰值，其中 SDS 正是設計反應譜的工址短週期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數；《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7.3.4 節也寫明實務上以「設計地震 （475 年回歸期）之有效尖峰加速度 (EPA)」作為依據；同規範第 8.7.7 節再說明 475 年回歸期「相當於 50 年超越機率 10%地震之回歸期」。三段對照起來，工址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 SaD（《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1.10 節）描述的，就是 475 年回歸期設計地震作用下，不同基本振動週期的建築物各自承受的譜加速度需求。選項 (B) 說設計加速度反應譜對應 475 年回歸期之地震，與上述依據一致，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反應譜不是用來規範建築物形狀的。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3.2 節，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 SaD「為週期之函數」，隨建築物基本振動週期 T 與工址的 SDS、SD1 而改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3 條之 1 也把「依工址地盤軟硬程度或特殊之地盤條件訂定適當之反應譜」列為決定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的因素之一。換句話說，反應譜的功能是把工址的地震危害轉換成結構的設計地震力需求。建築物形狀是否規則，規範另以立面不規則性與平面不規則性的分類處理（軟層、質量不規則、立面幾何不規則、扭轉不規則、凹角、橫隔版不連續等，《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1.10 節），那是判斷分析方法與構造要求的依據，不是反應譜的任務。改成「反應譜用來決定不同週期建築物在工址設計地震下之譜加速度需求」才對。\n(B) 正確。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8.3 節與《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7.3.4 節，規範所稱設計地震即 475 年回歸期之地震，設計反應譜的 SDS 也直接用來定義該地震的等效地表加速度峰值 0.4SDS×g；同規範第 8.7.7 節並把它換算成 50 年超越機率 10% 的說法。要分清楚的是：同一份規範另有「最大考量地震」，以最大考量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 SaM 及 SMS、SM1 表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1.10 節），與設計地震分開定義；本選項講的是「設計」加速度反應譜，對應的正是 475 年回歸期。\n(C) 錯誤。現行反應譜並沒有把工址分成「強、中、弱」三個分區。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3.2 節，反應譜依工址性質區分為一般工址、近斷層工址與臺北盆地三種情形，各有其譜形；一般工址的譜值由工址短週期與一秒週期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數 SDS、SD1 決定，而這兩個係數又以震區的 SSD、S1D 為基礎，再考慮反應譜等加速度段與等速度段之工址放大係數 Fa、Fv 而定（同規範第 1.10 節），結果是隨地點與地盤連續變化的數值，不是強、中、弱三級。臺北市及新北市則分為臺北盆地微分區與一般震區（《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2.7 節），盆地內再劃為臺北一區、臺北二區、臺北三區，依各區轉換週期 T0D 反映盆地沉積土層的放大效應（同規範第 2.7.2 節）——這「三區」是依盆地效應劃分，也不是依地震強弱分級。震區劃分本身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3 條）。正確說法應是「工址譜加速度依震區係數與地盤放大係數決定，臺北盆地另以微分區及轉換週期訂定」。\n(D) 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對加速度反應譜只有原則與授權規定，沒有詳細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3 條之 2 寫明「進行動力分析所需之加速度反應譜依規範規定」；同編第 43 條之 1 只要求應依工址地盤條件訂定適當之反應譜，且「地盤種類之判定方法依規範規定」；同編第 41 條之 1 則明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反應譜的譜形、係數、阻尼修正係數 BS 與 B1、動力分析調整係數等細節，都寫在規範之內（《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3.2 節、第 9.3.2 節）。改成「建築技術規則僅作原則規定並授權，加速度反應譜之詳細規定在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才對。\n【記憶點】設計反應譜＝475 年回歸期設計地震下的譜加速度需求；規則授權、規範定細節；形狀規則與否看不規則性分類，不看反應譜。",1231,1,true,[27,30,33,36,39,42],{"number":28,"session":7,"stem":29},6,"下列關於提高纜索結構（cable structures）穩定性的策略，何者無效？",{"number":31,"session":7,"stem":32},7,"在進行高層建築物結構設計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number":34,"session":7,"stem":35},8,"關於設計載重組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number":37,"session":7,"stem":38},10,"結構系統中，柱應以直通至基礎為原則，若因配置困難而無法直通，造成梁上柱之問題時，此類…",{"number":40,"session":7,"stem":41},11,"關於建築結構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number":43,"session":7,"stem":44},12,"非結構物耐震考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46,49,52,55,58],{"number":10,"session":47,"stem":48},"114180","某等跨距構架活載重 w 全部負載、間隔負載如圖(a)、圖(b)所示，若活載重大於靜載…",{"number":10,"session":50,"stem":51},"112190","一個微小的矩型六面體受到純剪力作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number":10,"session":53,"stem":54},"111180","有一長度為 L，直徑為 d 之圓桿，彈性模數為 E，波松比（Poisson’s ra…",{"number":10,"session":56,"stem":57},"110180","下圖結構的穩定與可定性質為何？ L L L L",{"number":10,"session":59,"stem":60},"109180","如圖所示，鋼筋混凝土剪力牆因開口而形成短梁，如圖中圈選處。若此結構承受來自左方的水平…",1791863197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