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57},["ShallowReactive",2],{"q-113190-arch_law-3":3},{"question":4,"neighbors":26,"sameNumber":41,"prev":30,"next":33},{"id":5,"classKey":6,"session":7,"year":8,"subject":9,"number":10,"groupStem":11,"ownStem":12,"stem":12,"options":13,"answer":18,"answerKind":20,"answerS":11,"answerNote":11,"images":21,"explanation":22,"withheld":11,"deepChars":23,"freq":24,"indexable":25},"arch-113190-801-0101-003","architect","113190",113,"營建法規與實務",3,null,"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4,"B":15,"C":16,"D":17},"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建築物基地地面，不得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19],"D","single",[],"本題考點：建築法對建築基地的三項基本要求——基地與建築線的連接（《建築法》第 42 條）、基地地面的高程（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建築基地最小寬度深度與畸零地（同法第 44 條），重點在「由誰規定」與「要求的方向」。\n【正解理由】依《建築法》第 44 條，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這段可拆成三個要件：一是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二是補救方法限於「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三是補救後須「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未達到的法律效果是「不得建築」。選項 (D) 與條文後段完全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前段「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正確，但《建築法》第 42 條規定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不是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錯在規定主體。條文另有但書：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寬度得不受限制。改正為：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n(B) 錯誤。《建築法》第 43 條第 1 項的要求方向正好相反：建築物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讓基地內的水能往道路側排出，而不是道路的水倒灌進基地。選項寫成「不得高出」，把要求顛倒。同項後段另要求建築物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但基地內排水無礙，或因用途需要另有適當之防水及排水設備者，不在此限。改正為：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n(C) 錯誤。《建築法》第 44 條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是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不是中央統一規定，錯在規定主體。再依《建築法》第 46 條，畸零地使用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內政部的角色是「核定」，不是「統一規定」。改正為：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n(D) 正確。與《建築法》第 44 條後段一致：畸零狹小不合規定的基地，須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才可以建築。\n【記憶點】基地的尺寸門檻（接連建築線的最小寬度、最小寬度及深度）由地方因地制宜規定；基地地面要「高出」路面；畸零地要「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標才可建築。",869,1,true,[27,29,32,35,38],{"number":24,"session":7,"stem":28},"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最小不得小於多少？",{"number":30,"session":7,"stem":31},2,"依建築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書件之日起，至…",{"number":33,"session":7,"stem":34},4,"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之情事，不包含下列何…",{"number":36,"session":7,"stem":37},5,"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number":39,"session":7,"stem":40},6,"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下列何種執照？",[42,45,48,51,54],{"number":10,"session":43,"stem":44},"114180","依建築法規定，公有建築物應由下列何者，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number":10,"session":46,"stem":47},"112190","依建築法規定，下列何者屬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之書件？",{"number":10,"session":49,"stem":50},"111180","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number":10,"session":52,"stem":53},"110180","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有關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number":10,"session":55,"stem":56},"109180","依都市計畫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1791863194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