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建築環境控制第 33 題 · 單選 · 1.5 分

某屋主希望在 3 樓住宅屋頂自行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與太陽能熱水器,在面對相關法規時,下列何者錯誤?

  1. A若本案光電板的高度自屋頂面起算為 2.5 m,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2. B若本案光電板設置在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為 1.0 m,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3. C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其最大設置範圍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外 1 m 為限,且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範圍
  4. D本案設置於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高度為 2.5 m,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環境控制」乙段測驗第 33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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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對屋頂「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分別訂定的免請領雜項執照門檻(高度與水平設置範圍)。兩種設施的門檻各自獨立,不能互相套用;題幹問的是「錯誤」的敘述。

正解理由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2 條第 1 項把本標準的適用範圍限定為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分別規定在什麼條件下「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4 條,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高度為2公尺以下者,才得免申請雜項執照;這個門檻只有一個要件,就是產品高度不超過2公尺。本案熱水系統產品高度為2.5 m,已超過2公尺,不符合免辦要件,(D)稱「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即為錯誤敘述。

題目刻意讓2.5 m同時出現在(A)與(D):同樣的高度,放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身上落在《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5 條第 1 項屋頂面4.5公尺以下的範圍內而可免辦,放在太陽能熱水系統身上卻超過2公尺而不能免辦,考的正是兩套門檻的區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5 條第 1 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4.5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本案光電板自屋頂面起算2.5 m,量測基準(屋頂面)與高度(未超過4.5公尺)兩個要件都符合。要留意量測起點是屋頂面,不是自地面或建築物底層起算;高度超過4.5公尺時就不在免辦之列。

  2. (B)

    正確。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5 條第 1 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突出物者,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1.5公尺以下,得免申請雜項執照。本案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1.0 m,未超過1.5公尺,符合要件。屋頂突出物本身已高出屋頂面,所以它上面的門檻比屋頂面的4.5公尺嚴格得多;若把屋頂面的4.5公尺誤套到屋頂突出物上,遇到題目給出介於1.5公尺與4.5公尺之間的高度就會判錯。

  3. (C)

    正確。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5 條第 5 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得視為屋簷,其最大設置範圍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外1公尺為限,且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範圍。選項的兩個限制(外牆中心線外1 m、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範圍)與條文一致;選項沒有寫出「代替柱中心線」這個替代基準,但已寫出的部分並無不符。這是水平方向的限制,與(A)(B)的垂直高度限制是兩件事:高度合格、但板面伸出外牆中心線外超過1公尺或越出基地,仍不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5 條第 5 項。

  4. (D)

    錯誤。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4 條,屋頂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免辦門檻是高度2公尺以下;本案產品高度2.5 m,超過門檻,不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敘述要成立,題設的熱水系統高度必須在2公尺以下。選項的錯誤在於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屋頂面4.5公尺的門檻當成熱水系統的門檻;熱水系統的門檻在《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4 條另有規定,而且比光電設備嚴格。

記憶點

屋頂熱水系統看「2公尺」;屋頂光電看「4.5公尺」、突出物上光電看「1.5公尺」,水平範圍則以外牆中心線外1公尺且不出基地為限。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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