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54},["ShallowReactive",2],{"q-114180-arch_law-2":3},{"question":4,"neighbors":26,"sameNumber":38,"prev":24,"next":30},{"id":5,"classKey":6,"session":7,"year":8,"subject":9,"number":10,"groupStem":11,"ownStem":12,"stem":12,"options":13,"answer":18,"answerKind":20,"answerS":11,"answerNote":11,"images":21,"explanation":22,"withheld":11,"deepChars":23,"freq":24,"indexable":25},"arch-114180-801-0101-002","architect","114180",114,"營建法規與實務",2,null,"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修建應請領何種執照？",{"A":14,"B":15,"C":16,"D":17},"修建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整建執照",[19],"B","single",[],"本題考點：建築法「建造」行為的四種類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以及建築執照四種類別與各類行為的對應關係。\n【正解理由】依《建築法》第 9 條，建造包括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四種行為，其中「修建」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再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四種，且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修建既然是建造行為之一，要請領的就是建造執照，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不符。《建築法》第 28 條列舉的建築執照只有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四種，沒有「修建執照」。修建是行為類型，不是執照類別；修建行為應改為請領建造執照。\n(B) 符合。《建築法》第 28 條明定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均應請領建造執照，修建落在其中。\n(C) 不符。依《建築法》第 28 條，雜項執照是「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所請領；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 7 條指營業爐竈、水塔、圍牆、游泳池、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昇降設備等。修建的對象是建築物本身的主要構造部分，不是雜項工作物，應改為建造執照。\n(D) 不符。建築法的執照類別中沒有「整建執照」，「整建」也不是《建築法》第 9 條所定義的建造行為之一；建築物主要構造過半之修理或變更屬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n【記憶點】新、增、改、修「四建」同用一張建造執照；建築執照只有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四種。",633,1,true,[27,29,32,35],{"number":24,"session":7,"stem":28},"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number":30,"session":7,"stem":31},3,"依建築法規定，公有建築物應由下列何者，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number":33,"session":7,"stem":34},4,"依建築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許可或核准後，得不受限制之規定…",{"number":36,"session":7,"stem":37},5,"依建築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正在施…",[39,42,45,48,51],{"number":10,"session":40,"stem":41},"113190","依建築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書件之日起，至…",{"number":10,"session":43,"stem":44},"112190","建築師參與建築物統包工程，有關建築法規之設計簽證責任屬於下列何者？",{"number":10,"session":46,"stem":47},"111180","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有關非都市土地之各種建築用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下列敘…",{"number":10,"session":49,"stem":50},"110180","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number":10,"session":52,"stem":53},"109180","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有關「道路」、「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791863193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