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4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除機關已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外,其服務費用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各占百分之多少?

  1. A規劃:設計:監造 = 5%:55%:40%
  2. B規劃:設計:監造 = 10%:45%:45%正解 ✓
  3. C規劃:設計:監造 = 0%:45%:55%
  4. D規劃:設計:監造 = 10%:40%:50%

官方答案 B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4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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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機關委託建築師辦理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時,服務費用所含「規劃、設計、監造」三項的原則性分配比例,以及機關得視個案調整的但書。

正解理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把「技術服務」界定為建築師事務所等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本題所問的規劃、設計、監造正是其中三種。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費率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查表,該表附註第一點寫明:表列服務費用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

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題幹「除機關已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外」就是把但書排除,只問原則值,因此答案是規劃10%、設計45%、監造45%,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規劃5%、設計55%、監造40%:三項數值都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附註的原則值不符。規劃應為10%而非5%,設計應為45%而非55%,監造應為45%而非40%;設計與監造在原則值中是對等的,本選項卻讓設計明顯多於監造,結構上就不對。

  2. (B)

    規劃10%、設計45%、監造45%: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附註第一點所列「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完全一致,且題幹已排除機關個案調整的情形,正是題目所問的原則性分配。

  3. (C)

    規劃0%、設計45%、監造55%:不符之處如下。其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明定建築物工程的服務費用「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規劃是三項之一,原則值不是零,應為10%;其二,監造原則值應為45%而非55%。只有設計45%這一項碰巧相同。

  4. (D)

    規劃10%、設計40%、監造50%:規劃10%正確,但設計與監造都不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附註,設計與監造原則上各占45%,本選項把設計寫成40%、監造寫成50%,皆應改回45%。

記憶點

建築物工程百分比法:規劃10%、設計與監造各45%,機關可視個案調整組成。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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