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樓梯扶手細部詳圖,何者不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

- A(見附圖)
- B3 木製扶手木製扶手金屬欄杆 85 玻璃欄杆 80 85 75 止滑條止滑條 5 10 8.5 3給分 ✓
- C(見附圖)
- D木製扶手木製扶手玻璃欄杆金屬欄杆 85 85 80 止滑條止滑條 5給分 ✓
官方答案 B、D
考選部送分:第52題答B或D或BD者均給分 (選 B、D 皆給分)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52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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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障礙樓梯扶手與鄰近立面之間的淨間隔,以及扶手上緣淨空與扶手高度的檢核;解題關鍵是讀出四張詳圖裡扶手與欄杆之間標註的間隔尺寸,再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7.3.2 節的下限比對。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之 2 要求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所以樓梯扶手的細部要通過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的檢核。《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7.3.2 節規定扶手如鄰近牆壁,與壁面保留之間隔不得小於5公分,且扶手上緣應留設最少45公分之淨空間;這個間隔是讓手掌能整個圈住扶手、握持與滑動時手背與指節不會擦撞立面的最小空間。依題圖所示,(B) 與 (D) 的木製扶手都以金屬托架固定在玻璃欄杆內側,扶手背面與玻璃欄杆立面之間標註的間隔都是 3;
題圖尺寸未另標單位,依詳圖以公分標註的慣例判讀,3 公分小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7.3.2 節要求的 5 公分。玻璃欄杆是一道連續而平整的立面,握持扶手時手背面對它的情形與鄰近牆壁相同,因此這兩張詳圖的間隔都不足。(A) 的扶手直接裝在金屬欄杆頂端,旁邊沒有鄰近的立面;(C) 的扶手與欄杆之間標註的間隔是 8.5,大於 5 公分。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B 或 D 或 BD 者均給分。故選 B 或 D。
逐項排除
- (A)
符合。木製扶手以圓形斷面直接固定在金屬欄杆頂端,扶手兩側與上方都沒有鄰近的牆面或欄杆立面,《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7.3.2 節「扶手如鄰近牆壁」的要件不成立,不必檢討間隔;圖上標註 85 與 80 兩道高度尺寸,都達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6 條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的下限。踏面邊緣畫有止滑條,方向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304.3 節要求梯級踏面邊緣作防滑處理一致,至於止滑條顏色是否與踏面明顯不同,圖面讀不出來。
- (B)
不符合。扶手以托架掛在玻璃欄杆內側,扶手與玻璃欄杆之間標註的間隔只有 3 公分,未達《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7.3.2 節「不得小於5公分」的下限;要符合該節,扶手與立面的間隔須拉開到 5 公分以上,例如 (C) 標註的 8.5。高度方面圖上標 85 與 75,較小的 75 仍落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6 條「七十五公分以上」的範圍內,所以本圖的不符之處在間隔,不在高度。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B 者給分。
- (C)
符合。扶手以 L 形托架從側面固定在金屬欄杆上,扶手與欄杆之間標註的間隔是 8.5 公分,大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7.3.2 節的 5 公分下限;扶手高度標 85,達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6 條的七十五公分下限。依題圖所示,扶手上方沒有畫出遮擋扶手上緣的構件,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7.3.2 節要求上緣留設淨空間的方向一致。
- (D)
不符合。構造方式與 (B) 相同,扶手以托架固定在玻璃欄杆內側,扶手與玻璃欄杆之間標註的間隔同樣是 3 公分,小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7.3.2 節的 5 公分下限;要符合該節,間隔須達 5 公分以上。高度標 85 與 80,都達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6 條的七十五公分下限,不符之處同樣在間隔。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D 者給分。
記憶點
扶手旁邊有牆或連續立面,先量「扶手與立面的間隔」:不得小於 5 公分,上緣再留 45 公分淨空;高度另看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